首例短视频网络爬虫案宣判,案犯缓刑期内不得从事互联网经营
刷过带货短视频,同类产品商家就精准找上了门,你的用户信息可能被非法获取了。日前,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的网络“爬虫”案在无锡梁溪区法院宣判,被告人丁某因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法院获悉,2021年9月,丁某在网上结识丁某某(另案处理),后者表示有一款“爬虫”软件可以获取某短视频平台数据,通过输入关键词能筛选出视频、评论、账户等信息,批量抓取意向用户进行业务推广。丁某试用后购买代理权,组织人员通过网络向多人销售,违法所得计243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提供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已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当庭作出判决,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主要针对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或程序,或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以刑罚。据法官介绍,该案的“爬虫”软件是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短视频平台的防护措施,非法获取后台服务器内指定的数据文件,如用户名、账号等,还可抓取视频评论区、直播间观众的账号、性别、留言、作品、点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