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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采集

 

2020年5月17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条例》强化信息安全管理,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相关环节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第二十二条规定,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信息,疾病、病史信息,基因、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为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对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应当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只能依据地方性法规,才可以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条例》对补充清单的内容、程序均作了规范,并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备案。严格限制补充清单的范围为:约谈、重点监管、降低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8类措施,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

省发改委总经济师黄华东表示,为贯彻落实《条例》,广东将围绕支撑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出更多信用建设创新举措。同时,开展信用建设地方特色探索。推进惠州市、广州高新区(黄埔区)、广州市越秀区、深圳前海自贸区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打造全国一流的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新高地。支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创建全国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什么是社会信用?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其中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不难看出,条例中提到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就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集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信用体系建设。

也就是说,这份《条例》的管辖对象仅仅为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因此其管辖能力有多大,还是未知之数。

有媒体认为该条例或将影响刷脸支付,这样的理解并不是很准确。刷脸支付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新型支付工具,在用户使用前都会向用户征求同意,其本质属于支付手段的探索,并不在《条例》的管辖范围之内。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王岩飞律师表示,社会信用适用范围主要是行政、司法、征信等等领域,会不会扩大化衍生到商业行为,比如一些商业信用、背调公司应用还要看具体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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