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2日,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2016年粮库智能化升级建设项目A包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合同”。合同约定:浪潮软件为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的粮库进行智能化升级建设,工期为280天,项目总价为1410837.00元,质保期自验收之日起为3年,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即原告)所在地起诉解决,该工程于2017年11月验收。因浪潮软件提供的粮库智能化升级系统在运行中没有起到防止入侵功能,致使系统被黑客入侵,导致该系统瘫痪无法运行。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多次发函给浪潮软件,要求其提供维修维护义务,但浪潮软件未履行,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据此,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特向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山东省2016年粮库智能优化升级建设项目A包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合同”约定的质保义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涉嫌刑事犯罪,高青县公安局已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原告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全案移送高青县公安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