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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8月,武义网安大队接上级部门的涉网诈骗线索通报称:外省多起电信诈骗案件中的作案微信号、QQ号登录的宽带装机地址,均为一个名为玉环谊诚的公司在武义电信所租赁。于是立即启动“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掌握了充分证据后,武义网安于2021年1月5日收网,扣押该公司主机70余台、服务器10余台、光猫120余套,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7年10月成立玉环谊诚服务器租赁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从事租赁服务器业务。该公司经常在一些QQ群和购物平台上发布关于动态ip出租的信息,联系到业务后,便通过向对方发送某远程操作软件和对应的账号密码提供动态ip,以此获利。


经调取宽带安装数据后又发现,嫌疑人王某还分别以个人名义和公司名义在浙江省内绍兴、金华、丽水、温州、衢州等地设置了机房,涉及宽带账号344个。在抓获王某后,民警即赶赴以上地点将机房内的设备一并扣押。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侦查过程中,王某曾经多次因未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被予以行政处罚,真的是屡教不改、怙恶不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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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9年,等级保护测评就撰写了一篇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处罚》就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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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解释》共十九条,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具体情形、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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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第四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对于“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如何认定,《解释》中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网络运营者一定要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公安机关对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一定会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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